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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接境外印刷品印刷业务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2.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3.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二、办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印刷前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
   境外出版物来料加工申请;境外包装装璜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来料加工申请。

   三、提交材料:
   1.印刷企业承接来料加工的申请报告;
   2.境外委托人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和印刷企业与委托人签订来料加工业务的合君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命脉收或有限责任公司、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证明;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六、资金证明(复印件)。
注册资金(资本)审计证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七、主要设备证明(发票复印件):
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设备;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自动胶印机。

八、企业管理制度(书面各一份):
1、承印验证制度;
2、承印登记制度;
3、印刷品保管制度;
4、印刷品交付制度;
5、印刷品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九,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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