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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起固定印刷品广告执行新规定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17号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年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将执行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印刷品广告即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今后,凡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企业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并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是企业的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以上;三是企业成立3年以上。其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规范使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不得全部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等具体规定。

     近年来,印刷品广告,尤其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发布数量不断增加。这种新的广告载体携带方便、印刷精美、商品信息丰富,深受广告客户和受众的欢迎。但是目前本市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含有非广告信息以及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等。

     12月21日,市工商局召开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明确: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应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到市工商局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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