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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于2016915日起试行。

附件:1.杭州市文化产品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2.杭州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报送表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81

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浙文市〔20166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杭信办〔201411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市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完善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我市文化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杭州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且为一般程序的处罚)以上且两次处罚决定日期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上级对间隔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或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或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以假唱、囤票或其他手段欺骗观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网络文化企业经营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且为一般程序的处罚)以上且两次处罚决定日期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上级对间隔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且为一般程序的处罚)以上且两次处罚决定日期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上级对间隔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因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经营行为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且为一般程序的处罚)以上且两次处罚决定日期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上级对间隔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8)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重大执法案件,且该案件造成重大危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9)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报送

1、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报送

1)自2016915日起,符合黑名单列入情形的,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业务系统未启用时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市场管理处)。报送内容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案由(列入事由)、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

2)黑名单列入和审核流程由各列入机关自行制定。列入机关将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前,需通过告知单或其它形式告知该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对列入事由或行政处罚有复议或诉讼需求的,列入机关可决定暂缓列入。

2、文化产品黑名单报送。各地在审批和执法中发现的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及时查处,并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业务系统未启用时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市场管理处)。报送内容应当包括违法文化产品名称、类型、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处罚信息及违法文化产品内容(含视频、音频、游戏、歌词、剧本等)。

(三)文化市场黑名单公布和退出机制。

1、市文广新局通过杭州市文化市场管理诚信网、信用杭州网等网站和新闻报纸媒体对外公布杭州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

2、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可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本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列入事由,列入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也可在本部门网站通过链接杭州市文化市场管理诚信网黑名单页面的方式公布杭州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

3、文化市场黑名单退出机制。

1)按照“谁列入,谁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列入黑名单届满5年的经营主体要组织监督检查,如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应移出黑名单,移出黑名单信息需实时录入业务系统或报送至市局市场管理处;如发现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因违法违规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该黑名单列入日期改为该处罚决定日期,同时将该黑名单列入日期更新录入业务系统(业务系统未启用时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市场管理处)。

2)在发生行政处罚撤销,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等情形的,各区县(市)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业务系统未启用时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市场管理处)。

(四)开展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应用。

1、在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把文化市场黑名单列为文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中的重点监管级别,将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约谈,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五)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文广新局定期向市信用办报送杭州市文化市场黑名单,同时通报至公安、工商等部门和文化市场各行业协会。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各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黑名单主体的惩戒作用,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六)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实施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制定本部门文化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等内部审核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规予以追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基本制度。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创新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要求,各区县(市)文广新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总结提升。各区县市要在文化市场日常管理中大力宣传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内容和重要意义,培育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经营氛围。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尚处在试点阶段,各区县(市)要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研究黑名单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工作联系人:市局市场管理处 朱永刚 8525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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